打开这个网址http://shop.crm.taobao.com/,进入【客户管理】,然后 找到对应客户,添加标签,选择【禁止购买】
淘宝的“恶意差评”或者消费者莫名其妙的“中评”、“差评”经常被卖家们拿出来诉苦,而淘宝往往也表现出“偏袒”消费者的一面——要修改必须是买家修改。搞得卖家经常得苦口婆心甚至被逼发疯不得不动用骚扰手段。
有卖家受到恶意差评师的困扰,有买家因为中评差评受到卖家骚扰……买卖双方的攻防一直都在上演。现在淘宝上线这一“拉黑”功能,应该能有一段时间的“耳根清净”吧。
不过在小斯看那来,能够“耳根清净”“坐享其成”的其实是淘宝自己啦。卖家、买家依然会继续在纠纷中纠缠。你看看最后的提示:你被限制购买了,请与店长联系……那不还是会有一堆口水仗嘛。
淘宝上线"拉黑"功能和微博、微信的“拉黑”功能还是有所不同。微博、微信是社交平台,咱俩不做朋友,要做冤家,法律还不大好管。但是淘宝不同。淘宝是商品消费交易平台。淘宝“拉黑”功能是否有违公平消费的原则?是否有歧视消费者的嫌疑?
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该《规定》,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。全文地址:http://news.163.com/14/0109/15/9I5JEKP600014JB6.html
其中有这样一条描述:“第三条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“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这条司法解释说的就是人们熟悉的“知假买假”行为,诸如王海打架这样的。所谓“职业打假人”尽管和“职业差评师”不一样,但是这种行为依然有可能在网购上存在。他明知道你的产品有缺陷(假冒伪劣),然后去购买,接着差评索赔。这一行为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是受法律支持的。
那么如果是淘宝上的买卖双方因为上述“知假买假”行为而采用“拉黑”的办法处理,是否就和法律原则有所冲突呢?
法律的事情,小斯不专业,就素觉得“家法”、“国法”之间总有些不对称的地方。
总之,对于大多数卖家来说,淘宝总算有了维护卖家权益的举措了,是值得高兴的事情。当然,淘宝也会不断调整优化此项措施的。更多的淘宝资讯请继续关注开淘网(https://www.kaitao.cn/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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